男子旅游期间信用卡被盗刷 报案挂失后副卡仍被盗刷,诉至法院获赔万余元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林芳) 福安男子林先生在旅游期间,信用卡在异地被人盗刷近万元。记者昨日从福安市法院了解到,经法院审理,林先生获赔损失15804.71元。
出国旅游信用卡被盗刷
据介绍,原告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某银行福安支行发给其信用卡,其中包括1张主卡和1张副卡。去年5月中旬,林先生在新加坡、印尼旅游期间,所持信用卡主卡和副卡自2017年5月11日至20日共计消费41919.81元,其中1429.98元为本人消费金额,40489.83元为在菲律宾被盗刷20余次的总金额。
林先生于2017年5月16日在河北廊坊意外发现其信用卡遭盗刷,当即向银行客服电话反映情况并要求挂失,该银行即将其主卡停止使用,但副卡未予以停止,导致副卡继续被盗刷。
同年5月22日,林先生向警方报案,之后多次要求银行赔付未果,遂将该银行福安支行诉至福安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赔付林某忠款项40489.8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判令该银行负责对林先生造成的信用不良记录予以消除。
原告获赔损失15804.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在某银行处办理信用卡主卡和副卡各1张,双方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银行对其发行的信用卡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则负有谨慎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义务。
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发现用卡异常,并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报案挂失后,银行应立即对林某忠所持的主卡和副卡予以冻结使用,但银行对应尽的义务未予完全履行,仅冻结主卡,却未及时冻结副卡,银行对从2017年5月16日开始,通过林先生持有副卡被不正常使用的消费款项负有赔偿责任。至于2017年5月16日之前所消费的款项,林先生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对此所涉款项是否系他人盗刷需进一步侦查,方可定性。
经法院查明获悉,2017年5月16日至20日,林先生所持银行信用卡被盗刷款项为15804.71元,该款应由银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先生款项15804.71元,驳回林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被盗刷保留当地刷卡证据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持卡人而言,信用卡若被盗刷后,持卡人应立即报案及挂失,并保留当地刷卡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刷期间不在被盗刷地点,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接到持卡人报案挂失时,应审慎检查,履行停卡义务,否则不仅给不法分子继续盗刷的机会,也给持卡人造成更大损失,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和赔偿。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