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海砂5900余吨!福安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由福安市检察院提起的该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据了解,2021年10月,被告人喻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在明知雇主卞某某(已起诉)事先与非法采砂方商议盗采海砂的情况下,接受卞某某指令前往指定海域过驳海砂,由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船舶通过高频号段与非法采砂船对接。次日凌晨,从非法采砂船过驳海砂后,该船在东冲口附近海域被宁德海警局现场查获。经鉴定,船上海砂共5913.74吨,价值168956元。
该案中被告喻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三被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责任。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福安市检察院在对喻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进行刑事案件审查的同时,第一时间着手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查。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评估,本案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10690.22元,生态修复费用368800元。福安市检察院遂在对其非法采矿犯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379490.22元。
福安市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支持福安市检察院的全部诉求。一审判决认定喻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没收涉案海砂拍卖款人民币363000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三名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379490.22元。
“非法开采海砂,将使海岸失去保护,无法起到应有的防御作用,还会破坏海底栖生物环境,甚至给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逆转的改变,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阮彬娟 邱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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