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恢复性司法” 让被害人及时拿到“救命钱”
近年来,福安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针对一些因激情犯罪、无预谋犯罪、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一些过失犯罪案件,积极做好双方的情绪安抚工作,利用圆桌会议模式,建立双方对话沟通渠道,通过被告人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弥补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使得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宽容和认可,最终化解冲突,恢复已破坏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前,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阮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刮碰碾压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马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双下肢广泛毁损,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一项三级伤残和一项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在现场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阮某某在保险理赔款外,额外赔偿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2万元,取得谅解。由于被害人王某某伤残严重,住院治疗中需要大量费用,且大腿以下截肢,需要假肢,后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相关人员赔偿。
本着“恢复性司法”理念,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考虑到本案造成一死一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剩余赔偿限额远难以弥补原告人的损失,而被告人阮某某的家庭情况一般,亦难以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金额,但其系受雇于福建省某公司,其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雇主公司是否愿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成了本案的关键。为此,承办法官通过多方努力,多次安排双方以圆桌的形式进行面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福建省某公司在保险公司理赔款外自愿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93万元,同时,被告人阮某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也根据自身情况各自承担了赔偿义务,本案最终以170余万元的赔偿总额促成案件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据法官相关负责人介绍,“恢复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为双方搭建起对话沟通的平台,在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对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促进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化解,进一步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关系呈现良性发展态势。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
记者 郭晓红 通讯员 毛奶全 王兴梅
编辑: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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