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投资事宜诈骗钱财 福鼎男子获刑一年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缪怀亮 许嘉) 虚构投资事宜诈骗他人钱财,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2013年3月,被告人余某向被害人林某声称其姐夫黄某经营的服装厂效益良好,并虚构该厂可以投资入股,邀请被害人林某出资50000元入股该厂,被害人林某听了余某描述后很心动,随后将50000元款项交付被告人余某。2013年年底,被害人林某收得余某以股份分红的名义返还28000元,本以为投资收得回报,林某很高兴,不料此后却分文未拿,余某也避而不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被告人余某在未得到入股许可的情况下,未将此情况告知被害人林某,便擅自将该50000元款项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此后隐匿行踪,造成被害人林某损失2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入股黄某服装厂的事由邀请被害人林某向服装厂投资入股50000元,并在“收条”上明确约定款项用途,但其事后并未真正用于投资服装厂,反而编造虚假的分红事由,以股份分红款名义返还被害人林某28000元,使被害人林某维持错误认识,应认定被告人余某具有非法占有该笔50000元款项的主观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余某于案发前以股份分红名义返还被害人林某28000元,造成被害人林某损失22000元,故诈骗数额应认定为22000元。被告人余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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