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引纠纷 法院调解达协议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吴惠玲) 曾在福鼎某铝制品加工厂工作的章某,四年前在工作中遭遇四级伤残,因与铝制品加工厂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经仲裁后,铝制品加工厂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日前,宁德中院成功调解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2年8月,章某到福鼎市某铝制品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5月23日,章某在该厂进行冶炼工作时,地炉发生爆炸,火焰喷出其全身多处烧伤,章某受伤后被送至福鼎市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救治,医疗诊断为:65%铝粉火焰烧伤(浅Ⅱ度10%,深Ⅱ度10%,Ⅲ度45%;头面颈部、前后躯干、四肢、臀部);轻度吸入性损伤。经认定,章某伤情属工伤。经两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章某伤情属四级伤残。
经章某申请,福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书,对章某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仲裁。
仲裁后,铝制品加工厂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驳回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支付相应赔偿款。该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德中院。
二审法官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劳资双方矛盾较大。庭审中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唇枪舌剑、寸步不让,双方争议几近白热化。承办法官见此,庭后采用“背靠背法”,首先在物理空间上隔离双方,试图平复双方激动的情绪。而后,在心理空间上拉近双方,耐心释法。最后,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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