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口角男子砸坏他人小车 被判寻衅滋事罪获刑10个月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江祖程) 因琐事发生口角,遭对方驾车冲撞后,福鼎市的卓某云伙同他人追逐对方未果,遂将对方亲属名下的一辆福特牌小车砸坏。记者从福鼎市检察院获悉,目前,被告人卓某云已被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悉,2012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卓某云、卓某成(已判刑)、郑某练(已判刑)酒后与蔡某某(已判刑)因琐事发生口角。2012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卓某云驾驶闽JJ***号宝马车停在福鼎市管阳镇街上,遭到蔡某某驾车冲撞,于是卓某云伙同卓某成、郑某练等人持开山刀、柳叶刀等管制刀具追逐蔡某某。被告人卓某云等人未能追上蔡某某,便来到福鼎市管阳镇某酒吧附近,将登记在蔡某某亲属名下的一辆福特牌小车砸坏。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福特牌小车损坏部分的价值为人民币16544元。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卓某云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据检察官介绍,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是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卓某云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
值得关注的是,卓某云虽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不能适用缓刑。检察官解释,被告人卓某云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规劝他人投案,有立功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为何不能对其适用缓刑?据查,卓某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卓某云属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犯罪行为,系累犯,而累犯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