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同居再育女 矛盾激化闹上法庭
宁德网消息(陈辉辉) “离婚”不少见,“同居”也常见,但是离婚后又同居,同居后再育女,继而又发生矛盾,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近日,福鼎市法院调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10年6月,原告雷某某和被告蔡某某结婚,并于2011年3月生育了第一个女儿。2013年8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由蔡某某抚养女儿。2014年,原告因顾及女儿尚小需要照顾,便与被告同居生活,且于2015年12月生育了第二个女儿。然而他们并没有吸取第一次离婚的教训、珍惜幸福,次女出生后,原、被告经常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次女的抚养问题始终协商不下,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受理该案后,福鼎市法院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的引导和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次女由原告雷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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