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柜员机他人卡内7100元 被判6个月拘役罚了28000元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温钰松) 见到别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后,福鼎市的温某某起了贪念,取走卡内现金7100元。福鼎市检察院以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法院起诉,日前,温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
经查,2015年12月31日15时54分许,被害人陈某某持银行卡至福鼎市某某街道ATM机转账,事后忘记将卡取走。尔后,被告人温某某至该处见被害人陈某某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后,分五次在ATM机上操作共取走现金人民币7100元,并将该卡取走。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唯有通过合法途径赚取钱财,才用得踏实,用得舒心。反之,为一时贪念、贪欲,即使取得钱财,也要为之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8]1号)“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