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推走”他人电动车 “换来”有期徒刑七个月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温钰松) 见到他人把电动车停在房前便起了“邪念”,将车推走。近日,福鼎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后,该市法院经审理,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2016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福鼎市桐山街道某溜房处,见被害人胡某某将一辆二轮电动车停放在该处,遂推至福鼎市某幢一空置店面内。用该店内的螺丝刀和剪刀剪断该车的电源线,采用搭线方式启动该车,将车停放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某楼楼下停车库内,而车牌则被扔至福鼎市桐山街道某卫生室门口垃圾堆里。次日,被告人王某某至该停车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检察官表示,不管出于何种借口,盗取他人财物,终究是违反法律,必将受到处罚。根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