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组织卖淫 贪图小利“打工”获刑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江祖程)明知酒店内招募女子从事卖淫活动,3名员工仍受雇佣协助组织卖淫。记者从福鼎市检察院获悉,日前,福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梅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罗某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周某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2016年以来,陆某(在逃)等人在福鼎市某酒店内,招募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且通过对卖淫女子统一安排食宿进行编号管理、统一提供避孕套、专人招嫖、统一定价、统一收取嫖资等方式组织卖淫,后按约定的抽成比例向卖淫女支付报酬。被告人江某梅、罗某容、周某双明知上述情况,仍受雇佣协助组织卖淫。其中,被告人江某梅于2016年3月8日至4月20日、4月28日至5月7日时间段以每月3500元报酬受雇佣于该酒店二楼吧台统一收取嫖资,后将嫖资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上交给管理人员;被告人罗某容于2016年4月30日以每月3500元报酬受雇佣于该酒店内负责安排卖淫女子供嫖客挑选,有时还登记卖淫女子“上钟”情况;被告人周某双于2016年5月3日以每月4000元报酬受雇佣于该酒店一楼把门,方便嫖客安全进出。
2016年5月7日22时许,福鼎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梁某、何某曼、莫某霞等6名卖淫女子及5名嫖娼男子,抓获被告人江某梅、罗某容、周某双,搜出52个避孕套。
据检察官介绍,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包括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被告人江某梅统一收取嫖资,后将嫖资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上交给管理人员;被告人罗某容安排卖淫女子供嫖客挑选,登记卖淫女子“上钟”情况;被告人周某双在一楼把门,方便嫖客安全进出,其3人的行为对陆某等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