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至偏僻处 容留他人吸毒被追责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朱婷婷) 明知他人欲吸食毒品,不但不制止反而予以配合,福鼎市的郑某约这种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9月18日,福鼎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郑某约多次驾驶其所有的吉利帝豪小轿车搭载吸毒人员罗某群,从福鼎市点头镇到福鼎市区购买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购得毒品后,郑某约驾驶其车辆将罗某群送至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某处,将车头朝向镇区偏僻路段,容留罗某群在其汽车后排利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3次,及容留罗某群与周某任在其车中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1次。在罗某群等人吸食毒品结束后,罗某群向郑某约支付50元至60元不等的费用当酬劳。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郑某约明知他人欲吸食毒品而予以配合,驾驶车辆至偏僻路段,多次将自己所支配、所有的汽车提供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属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且在他人吸毒后收取50元至60元不等的费用,有牟利的行为,被告人郑某约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据检察官介绍,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该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