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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假酒 线下销售获利 福鼎两男子各获刑9个月

2016-12-29 08:42 来源:宁德网 夏岩缘 吴宁宁,章小慧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吴宁宁 通讯员 章小慧) 明知是假酒,但为了从中获利仍大量购进并转销他人。近日,福鼎市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案。

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全和林某桐商议通过某电商网站购进某知名品牌啤酒在福鼎地区销售。同月5日,王某全在网站上找到全网售价最低的山西某食品公司,后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该酒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下,二人依然以每箱人民币48元包运费的价格,购进100箱啤酒(每箱24瓶,每瓶330ml),并以每箱110元的价格出售给福鼎某商贸公司。同月20日,二人又以同样价格购进该酒500箱,以每箱105元的价格出售给上述商贸公司,两次共销售得款63500元。

同年2月2日,王某全与林某桐第三次以同样的价格购入500箱啤酒,货物运到福鼎后,存放于福鼎市某仓库时,被福鼎市工商部门查扣。经鉴定,二人所销售的啤酒系假冒产品。案发后,二人在各自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事后,王某全和林某桐分别主动退缴销售款20000元、15000元。

最终,王某全和林某桐被依法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就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贪图便宜,花钱事小,伤身事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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