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负债反目 索债不成伤人获刑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章小慧) 本想合伙开店盈利,虽然事与愿违,但合伙人间本该好聚好散,不料两人却因此发生冲突。近日,福鼎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林某建与被害人李某葵为赚钱,遂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经营快递托运的小店,但没多久,这个店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了。
2016年3月25日,林某建与李某葵二人因合伙经济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其间,林某建要求李某葵还款并威胁以绳索捆绑,李某葵听后遂自行用绳子绑住双脚并拒不还款,林某建被激怒后持木棒朝李某葵小腿部敲击。经鉴定,李某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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