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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羁押可能超判处刑期变更强制措施

福鼎2016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68名在押人员

2017-04-06 10:04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 (记者 吴宁宁) “没想到在案件未判决前我能够出去,真的很感谢你们依法办案,让我能够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被告人张某象对检察官这样说。这是福鼎市检察院监检科前不久办理的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016年该院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70件、采纳68件,办理数量位居全省前列。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被羁押在福鼎市看守所。福鼎市检察院监检科在每周定向系统筛查时,发现在押被告人张某象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即于2016年11月17日依职权对张某象立案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象依法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已羁押二年五个月十八天),但因该案为共同犯罪,案情复杂无法立即审结,继续羁押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2016年11月17日,福鼎市检察院向福鼎市法院发出对被告人张某象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福鼎市法院于同月29日决定对被告人张某象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福鼎市法院以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象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6年我们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工作重点,加强了依职权启动羁押审查。主要是通过每周定向筛查、约谈在押人员、日常驻所巡查等方式,对符合羁押审查的在押人员,力争做到早发现、快审结。”福鼎市检察院监检科科长郑敬方介绍道。

张某象案只是福鼎市检察院监检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一个缩影。2016年来,福鼎市检察院主动适应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新变化,大胆探索,创新监检科工作方式、方法。如加强与外部单位的协作,该院通过主动走访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局等相关办案单位,在建立日常沟通和信息互通机制的基础上,创新对取保候审与缓刑的审查方式:针对公安机关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增加公安机关告知这一措施,即公安机关在通知侦监科的同时要告知监检科这一信息;针对法院拟适用缓刑的案件,将司法局的告知程序前置,即司法局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审前评估委托函后就告知监检科,而非以往在作出评估意见后再告知。

责任编辑: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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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 张某 审查 福鼎市检察院监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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