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持刀伤人 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温钰松)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那么对于他们所造成的暴力危害是否就此放任不管?这一问题引发不少市民的关注。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受理一起强制医疗案,涉案精神病人徐某某因致董某某轻伤二级,经过检察官一番调查后,提出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
经审查,涉案精神病人徐某某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一带活动,2017年1月份开始骚扰刘某某。同年1月25日12时许,徐某某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门口,见到董某某和刘某某在一起,认为董某某在玩弄刘某某,便从一店铺取来菜刀,朝董某某右面部、头部等部位砍去,致董某某轻伤二级。经鉴定,徐某某案发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在案发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但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福鼎市检察院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就徐某某强制医疗一案,该院受理案件后,和公安机关的承办民警做了大量走访、取证工作。走访涉案精神病人周边邻居,了解其一贯表现;向主治医生咨询其目前治疗进展;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观察其精神状况;走访其家属,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及有无监管能力等。经过一番调查,结合此前徐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后,曾在村里砍伤两人,还经常无故调戏妇女,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加之其家庭缺乏管教条件和监管能力,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后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目前,涉案人强制医疗手续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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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可防止再危害
精神病人行凶的恶性事件不断见诸报端,法律明确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为此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行凶,更是引发百姓关注。也许有人会问,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难道就此放任不管吗?如果他们再次实施暴力行为,怎么办?
对此,承办检察官表示,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诉法的这一规定,避免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当做罪犯对待,同时,他们可以得到治疗和安置,又能防止他们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