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审查起诉一起五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
“贷款中介”为由骗取储蓄卡出售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朱婷婷) 以“贷款中介”为由,骗取申贷人储蓄卡出售;收购储蓄卡后再转卖获利……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云等五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承办检察官提醒,拒绝出售储蓄卡,不应贪图蝇头小利而为犯罪活动提供土壤。
清晰完整作案链条
嫌疑人马某聪以“贷款中介”为由,骗取申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U盾和密码的储蓄卡。到手后,马某聪以每张26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华,共卖出95张。嫌疑人任某华向社会大量收购储蓄卡,然后将包括从马某聪处收购的储蓄卡转卖给刘某云。经查,任某华共倒卖给刘某云储蓄卡781张,非法获利7万余元。
嫌疑人刘某云一方面向任某华收购储蓄卡,另一方面联系他人进行贩卖,并以月薪万元雇佣嫌疑人李某、卜某帮助收寄、检验储蓄卡。刘某云将储蓄卡转卖给不知名的买家(其供述称有不少台湾买家),从中每张赚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差。截至案发,从刘某云手上转卖出的储蓄卡数量无法计数。
数量巨大储蓄卡有何用途
那么,一张普通的储蓄卡带电话卡卖两三百元,带网银U盾的储蓄卡更是卖到近千元的价格。空储蓄卡缘何值这么多钱?又是谁在大量收购这些储蓄卡?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这是因为电信诈骗需要大量储蓄卡进行多级分户转账。电信诈骗团伙骗到钱后,马上通过多张储蓄卡之间的转账,在个把小时内把钱转到境外,然后在境外取现,躲避侦查机关的拦截跟踪。此案中的储蓄卡经流转后就到了诈骗团伙周某琦、刘某健等七人(均已提起公诉)手中,该诈骗团伙用以迅速转账电信诈骗所得款。
莫让自己成为犯罪“帮手”
“办张空储蓄卡或者将闲置储蓄卡卖给他人,获得几百元收入,这等美事何乐而不为?”承办检察官分析,就是这样心理,使得电信诈骗团伙获得大量储蓄卡转移诈骗款,让犯罪屡屡得逞。
对此,承办检察官提醒,他人储蓄卡可以隐瞒使用者真实身份,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进行诈骗、洗钱、藏匿财产等犯罪活动。从这个角度看,出售人相当于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帮助,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同时,我国的储蓄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一旦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出售储蓄卡,很可能会导致户主个人信用与财产受损。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出借人会被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