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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持械“赴约火拼” 江湖义气终吞苦果

2017-05-11 10:04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温钰松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温钰松) 一方设下埋伏,一方持械赴约,素有矛盾的双方再次相约斗殴。结果,打斗过程中导致其中一名“伙伴”轻伤一级,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被告人郑某旺与被告人郑某长之间素有矛盾,此前二人多次寻找对方,并曾殴打过对方同伙。2015年12月17日21时许,郑某旺与李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邹某某、陈甲、陈乙、张某某(均未满16周岁)等七人在福鼎市颐家宾馆打牌,郑某长联系郑某旺要求在福鼎市双桂公园斗殴。郑某旺等七人同意。

随后,郑某旺等七人携带两把西瓜刀乘坐出租车前往福鼎市双桂公园寻找郑某长、何某理(在逃)一方。当郑某旺等七人下车持西瓜刀和路边捡拾的木棍行走至福鼎市山前街道新金峰宾馆前路口时,被埋伏在此处的郑某长、何某理一方持砍刀、关公刀追砍,郑某旺等七人见状逃跑,被害人谢某某在逃跑途中其左手、左腿、左臀部等处被砍伤。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6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旺在福鼎市桐城街道古力网咖网吧被抓获;同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长在福鼎市桐山街道启点网吧被抓获。

承办检察官表示,当下一些年轻人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加,或者纠集人员打群架,认为这样很帅气、很威风,殊不知不仅自己受到伤害,还因此面临法律的制裁。就如本案的郑某旺、郑某长,二人均可能因持械聚众斗殴,而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而谢某某还系未成年人,这次打架造成其身心痛苦是不言而喻的。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郑某旺 聚众斗殴 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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