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半月“重操旧业” 连盗7户未得财物被起诉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江祖程) 随身携带作案手套和螺丝刀,秘密进入居民房内实施盗窃,这样的“套路”对于福鼎市的刘某某来说,已是“轻车熟路”,但此次他未能窃得财物被群众抓获。而这距离他出狱仅隔半个月。近日,福鼎市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5日14时许,刘某某随身携带作案工具手套和螺丝刀,从福鼎市城区乘坐出租车到福鼎市山前街道兰田村,后进入该村河边前排的居民房内实施盗窃,其陆续进入7户房屋,搜翻衣柜、床头柜、挖撬保险柜,但未能窃得财物被群众抓获。
据悉,被告人刘某某此前因盗窃犯罪被多次判刑:2010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因盗窃(未遂)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7000元;2012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3月28日,因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2月29日,因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近日,福鼎市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公诉人问及为何屡犯不改且在刑满释放后半个月内又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刘某某沉默不语,毫无反思悔过之意。据此,公诉人提出刘某某属累犯,且不思悔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针对刘某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公诉人亦依法认定其具有未遂、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