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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农田私设电网 路人经过触电致死

2017-06-22 08:59 来源:宁德网 夏岩缘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男子为守护农田,私设电网,不料却因此酿出祸端,导致一人丧命。

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益欲在福鼎市管阳镇某山上开荒种植地瓜和太子参,为防止野猪破坏,张某益购买升压器、铁丝等设备,私自将升压器放置在家中连接电箱,从升压器处拉铁丝至其种植地,在种植地四周架设离地面高20余厘米的铁丝电网用于电野猪,并在路边设立了警示牌,通电时间为每天18时许至凌晨4时许。

2017年1月21日22时许,被害人朱某和朋友欲上山打猎,路经被告人张某益私设电网种植地时,朱某触碰电网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某死亡原因系电击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益向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近日,该案在福鼎市法院进行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益设置警示牌告知附近居民其架设电网事宜,说明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存在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其次,张某益将电网设在山上种植地的周围,通电时间为每日18时至凌晨4时,由于无法确定特定时间特定方位路经该种植地的人,种植地周围本身也形成特殊形态的公共场所。张某益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益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被告人张某益的自首及取得被害人谅解事实,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刘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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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地 张某 升压器 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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