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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取“酬谢费” 福鼎一企业业务员被批捕

2017-06-28 09:07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王森 马婷婧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王森 马婷婧) 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受理一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3年至2015年期间,福建某有限公司外贸业务员朱某深得公司董事长的信任,且朱某十分了解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公司账目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漏洞,其便利用这些漏洞,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公司客户进行贸易商洽时,多次非法收受客户给予的好处费现金财物17万美元,归个人所有,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并为该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降低公司的货物商品价格卖给客户。朱某还侵占客户给予公司的货款23万美元,用于个人花销和债务。朱某的行为导致其所在公司损失货款126万美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已被福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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