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银行卡被异地盗取 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损失
宁德网消息(记者 孙丽晶 通讯员 林月珠) 银行卡还在自己身边,张女士却发现账户被他人在江苏连续盗取2万余元。近日,福鼎市法院审结一起因银行卡被异地盗取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令涉案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从福鼎市法院获悉,4月14日,张女士通过银行短信发现,其持有的一张储蓄卡被盗取,合计造成损失20104元。张女士发现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使用其持有的储蓄卡就近通过ATM机将余款取现。次日,张女士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发现是被人使用伪卡在江苏徐州通过连续两笔盗取。此后,因与银行协商未果,张女士便诉至福鼎市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福鼎市法院审理中认为,该案中涉案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伪卡,从而将张女士银行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给伪卡持有人,是张女士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在盗取事发后,涉案的银行卡是由张女士本人在福鼎境内持有,便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泄露银行卡密码等行为,应认定张女士被盗取的两笔交易是伪卡交易所致。
因此,福鼎市法院认为,涉案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银行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其提供给张女士使用的银行卡不具备非银行本身无法复制的唯一性,且其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伪卡,可以认定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张女士银行账户存款被盗取。因此,法院支持张女士的诉请,判令涉案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介绍,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的案例屡见不鲜,多数人遇到这样情况或自认倒霉。但随着储户个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储户和银行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也多起来。法官提醒市民,储户在办理银行卡时候就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在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基础上,接受储户取款、存现、消费等业务,最终因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储户自身也应当尽到保管好自身银行卡密码及相关身份信息的义务,才能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