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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一保安监守自盗 公司财物频频失窃

2017-11-08 10:37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林文绮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林文绮) 2016年11月以来,福鼎市供电公司一楼仓库内的电脑、数码相机等财物频频被盗,但仓库门窗却完好无损。该供电公司报案后,警方调取监控查看,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竟是公司保安监守自盗。

经审查,现年27岁的朱某是该供电公司保安,负责公司门禁、夜间巡逻工作。由于朱某有吸毒恶习且平时喜欢打游戏,每月工资不够花,因此萌生从供电公司仓库内偷财物贩卖以补贴日常花销的念头。

2016年12月间,朱某与电脑店老板林某事先预谋,双方约定由朱某将供电公司仓库内的财物通过微信告知林某,由林某挑选后,朱某负责将财物盗出,林某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此后一个月间,朱某多次采取撬门入室、由林某帮忙找开锁师傅打开供电公司仓库大门等方式,进入仓库将电脑、排插、U盘、数码相机、录音笔等财物盗出,交由林某收购。作案十起,盗窃金额3万余元。

目前,朱某、林某已被福鼎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公司保安监守自盗,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据检察官介绍,判断朱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

根据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规定,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已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利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到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朱某仅系供电公司保安,其职责仅限于公司安保(负责门禁,夜间巡逻),故其实施窃取行为是依托保安对在本单位工作环境熟悉的有利条件,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盗窃,其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而为纯粹的盗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朱某 林某 财物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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