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涂改借条伪造证据 原告被判处罚金1万元
宁德网消息(记者 孙丽晶 通讯员 游晨枫) 在诸多民间借贷中,用借条代替正式借款合同属常见的借贷凭证。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借条也成为借贷事实的关键证据,绝对不得私自涂改。近日,福鼎市法院便因原告私自涂改借条而开出罚单,罚款金额1万元。
记者从福鼎市法院获悉,2012年1月,吴某向林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8%,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吴某分别于2012年3月、2013年1月分别偿还借款2万元及1万元,余下3万元借款利息付至2016年11月10日止。2017年7月,在多次催讨未果后,林某向福鼎市法院提起诉讼。
经庭审质证,福鼎市法院认为,林某提供的证据之一《借款借据》原件中关于月利率的约定“2.8%”存在明显涂改痕迹,与其立案时提供的复印件上的 “1.8%”明显不符,且其在庭审中自认原件上的月利率被其擅自涂改过,因此福鼎市法院认定《借款借据》中所记载的月利率为1.8%,而林某请求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的诉讼该院便不予支持。
最终,福鼎市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林某本人也因私自涂改借条,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而被依法罚款1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借贷关系中,诚信二字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债权人不可以妄造事实,否则轻则妨碍诉讼,重则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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