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食毒品多次“进宫” 容留他人吸毒再次被捕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庄梅梅)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多次吸食毒品而进出监狱,不仅自己吸毒成瘾,还热衷于提供场所、毒品给“朋友”吸食。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受理这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李某某被该院批准逮捕,案件在进一步审查中。
2012年,年仅17岁的李某在朋友引诱下,第一次接触了毒品冰毒,从此李某一发不可收拾,渐渐对毒品上了瘾。
经审查,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还有一名被容留吸毒人员系未成年人。
据检察官介绍,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构成犯罪。“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说李某起初是为了体验快感而尝试毒品,那么,后来吸食毒品几乎纯粹是为了逃避生理、心理上的负性效应,这种恶性循环便造成了毒瘾,俗话说‘上了贼船下不来’。而为了这个瘾,他将付出很大代价。”检察官提醒,吸毒不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而且会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更甚者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进行以贩养吸、贪污、诈骗、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最终走上一条不归路。
■法条链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6中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是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是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是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