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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隧道引水设施引矛盾 检察院多方协调妥善化解

2017-12-12 10:25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林文绮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林文绮) 日前,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因高速公路建设开挖隧道,占用村民林地、铺设引水设施,引发村民不满实施毁坏财物的案件。该院不仅依法妥善处理了案件,经协调,还化解了双方矛盾。

据了解,2015年底,宁德某高速公路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在承包建设福鼎市管阳镇后溪村南亭岔周山隧道过程中,为引水施工,在未征得后溪村村民兰某的同意,擅自在管阳镇后溪村六斗山兰某所承包山地上铺设水管。兰某就山地被占用及山地树苗被砍伐赔偿款一事多次与该项目部协商未果。为报复泄愤,于2016年3月至4月间,兰某多次上山使用锯条、镰刀等工具砍断该项目部经过其山地的水管。经鉴定,被损坏的水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

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可以快速审理后起诉至法院,但是单纯地将案件一诉了之,极可能加深当地村民与项目部矛盾,不利于长远稳定和谐。为了慎重处理案件,承办检察官一边协同公安民警多次走访,对村民兰某进行释法说理;另一边敦促项目部尽快建设机井或寻找新的水源,以解决占用村民水源的问题。最终双方互相赔礼道歉,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兰某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据检察官介绍,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此,检察官提醒,市民遇事一定要冷静,不要因逞一时之快而触犯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兰某 公私 毁坏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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