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法定代表人担责被判刑
宁德网消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潘其雄) 在申请执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公司可变买资产用于偿还其他欠款,因此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日前,福鼎市法院审结当地一家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案,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单位法定代表人蔡某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达成执行和解却不履行
据介绍,早在2014年间,男子蔡某禄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公司经营期间与张某、李某发生借贷纠纷。福鼎市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偿还张某加工费29.2468万元、偿还李某货款138.5802万元。作为诉讼代表人的蔡某禄提出上诉,宁德中院维持原判。
2015年2月和4月间,因蔡某禄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张某、李某分别向福鼎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鼎市法院遂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年7月、11月间,蔡某禄代表公司与张某、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公司及蔡某禄均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罚款十万法人获刑
2016年2月27日晚,在张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蔡某禄与公司另一股东通知化油器配件供应商林某、刘某等人到该公司协商偿还欠款事宜。在协商时,蔡某禄认为公司结欠外债已达1700万元,便提出将公司内所有生产设备、产品等可变卖的资产交由该化油器配件供应商变卖,用以偿还部分欠款。当晚,林某、刘某等人将该公司的生产设备搬离至别处,随后又陆续变卖用于抵偿欠款,致使其欠张某、李某的款项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蔡某禄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策划、参与转移财产的犯罪活动,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某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