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一便利店开成“皮肉店” 老板娘因容留少女卖淫获刑一年五个月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庄梅梅 连洁) 便利店老板娘明知部分女孩系未成年人,仍介绍、容留多人在其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查,今年54岁的邓某某,因欠他人“会钱”,便动起捞偏门、赚快钱的主意,利用其自家楼房一楼经营便利店之便,从事容留、介绍卖淫生意。2017年5月1日至2日间,来自贵州的两名少女及另两名卖淫女先后来到该便利店内从事坐台、卖淫生意。其间,该老板娘邓某某在一楼前间便利店招揽生意,有顾客上门买东西时,其便告诉顾客店里有小妹,顾客如果感兴趣,便进入便利店后间,挑选卖淫人员到三楼房间或者外出进行卖淫活动,而邓某某则按次向卖淫人员抽成30元~180元不等的费用。短短两天时间,邓某某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11次,非法获利500元。
承办检察官表示,案中邓某某明知两名少女系未成年人,仍容留并介绍其进行卖淫活动,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应予以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