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装修时因吊篮滑落摔伤 法院判定雇主承担赔偿义务
宁德网消息(林月珠 刘常娟)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雇主何某雇佣他人为自家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吊篮,造成雇工董某在作业时坠落摔伤。综合事故的起因及经过,法院酌定雇主何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董某各项经济损失近14万元。
2016年12月,第三人吴某承接被告何某的房屋进行装修。次日,吴某找来原告董某一起为何某的房屋进行装修。不料,两人在装修作业过程中,明知作业的吊篮存在安全隐患,仍旧使用了何某安装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吊篮,使用时因吊篮滑落,董某从五楼坠落摔伤。随后董某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董某身体多处部位骨折、脱位。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被评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2017年7月,董某将何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就本案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作出认定:吴某与何某之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何某作为定作人,亦即案涉房屋的业主,在施工现场安装了不符合安全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吊篮,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及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卓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