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被判刑后再犯被处罚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江祖程) 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多喝几杯本是常事,但喝高了还驾车上路可就使不得。农历正月初一,福鼎市张某多次喝酒后还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落入了法网。而这已不是他第一次酒驾了。
2018年2月16日是农历正月初一,就在春节第一天,张某中午喝了几两白酒、一瓶啤酒,傍晚又喝了几两白酒、几瓶啤酒,到了晚上又喝了几两白酒。而后,张某竟醉熏熏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将张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300.1mg/100ml。
经查,张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3月28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近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其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300.1mg/100ml(超过80mg/100ml构成犯罪,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七)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建议法庭对张某从重处罚。福鼎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