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判决一起校园欺凌纠纷案件
施暴者父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宁德网消息(刘常娟 陈宁宁) 掌掴、用拖鞋抽打脸部、脚踹下体……难以想象,当这些恶行同时对准一个年仅13岁的孩子时,她的内心会是多么的无助。近日,福鼎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涉校园欺凌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小敏和小洁本是小学同学。2017年,小敏因曾经与小洁发生过一些不愉快,便召集小佳等人,在某校门口围堵小洁,并强势将其带至校园附近的巷子里实施殴打。事后,小敏和小佳因怀疑小洁可能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处于报复和泄愤心理,两人又于一周后的傍晚时分,召集小寒、小红二人以同样的方式将小洁拉至小巷内。小佳和小敏以摔打耳光的方式对小洁施暴,并向其索要现金。为了避免事发,后小敏又伙同小寒等人将小洁转移至其他小巷内,继续对小洁实施殴打,不仅掌掴其脸部、脚踢腿部,还用拖鞋抽打小洁脸部,并再次索要现金。小洁遭受了殴打,面部及脑部多处损伤、软组织挫伤,受伤后的小洁回家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诊疗,小洁被医生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面对小敏等4人对自家孩子施加凌虐的行为,小洁的父母于今年初诉至法院。法院基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认定小敏、小佳为主要责任人,小寒、小红为次要责任人,综合考虑判决小敏等4人的父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小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计20625.07元。上述赔偿小敏和小佳的父母各按35%份额比例赔付,小寒和小红的父母各按15%比例赔付。
审理案件法官表示:在法庭审理中,包括小敏在内的四名被告系未成年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关爱缺失,其中不乏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孩子。案发时,小敏、小佳已辍学在家,缺乏学校教育。四被告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作为家长、学校及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居委会和村委会,均有义务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及督促他们入学,避免他们过早地涉足社会、结交社会不良青年。之所以会发生本案的欺凌事件,是因为家庭、学校、社会管理不到位,加上四被告本人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荣辱观。为此,呼吁家庭、学校和社会负起责任,要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正确及时的引导,使适龄未成年人能够接受义务教育,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一个守法公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