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分居两年为由起诉离婚 感情破裂证据不足被驳回诉求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丽宁) 结婚七载,与丈夫分居已超过两年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审理中,丈夫却认为与妻子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日前,此案在福鼎市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以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丈夫不同意离婚
据女子小贤介绍,在2010年,她和相恋多年的小雷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后,小贤生下了一个女孩。但婚后小雷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支撑起家庭的责任自然落到了小贤身上,于是小贤选择外出务工赚钱养家。
婚后第七年,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小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女儿也由自己抚养,小雷则每月支付其抚养费800元。
法庭上,被告小雷辩称,他与妻子小贤的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是相恋多年才结婚,并明确表示希望共同抚养孩子。在小贤外出务工的两年多时间里,小雷曾多次上门要求妻子原谅,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贤与小雷经登记结婚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小贤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小贤的离婚诉讼请求。
分居满两年不一定判离婚
法官表示,该案重点在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满二年是否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需满足三个条件: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分居的状态连续;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该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居满二年,但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女孩,并无大矛盾。同时,原告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
法官表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该案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婚姻的实际状况,认为夫妻尚有和好可能,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