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拒办房产变更手续 当事人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丁贤)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与探视、配偶赡养费及子女抚养费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日前,福鼎市法院就审理一起男方对前妻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置若罔闻,且据不配合前妻办理房产变更的纠纷案件。
据介绍,福鼎女子小爱(化名)和前夫小清(化名)曾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一处房产,随后以该房产为抵押向福鼎市某银行贷款20余万。2014年底,小爱与小清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两人购买的房产归小爱所有,小清则需配合完成产权变更手续。
离婚后,小爱多次催小清办理房产变更手续,都遭到无理拒绝。随后小爱诉至法院,并在立案后两个月内向福鼎市某银行结清剩余的房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爱与小清在离婚登记时,经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归小爱所有,且小清应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现该房屋所结欠的银行抵押贷款已结清,小清应依约履行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遂依法判决该房产归小爱所有,小清应协助小爱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可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