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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检察院抗诉判决 毒贩多领刑近5年

2018-08-07 10:17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郭玲玲 汪存双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郭玲玲 汪存双) 近日,根据福鼎市检察院抗诉意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就一起毒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租住处查获的12.9088克毒品属瑕疵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予以排除,原判证据采信错误,致本该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降档宣判为二年十个月,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改判为七年六个月。

经查,2017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蔡某某(已判决)欲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0克后,便电话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并在福鼎市汽车北站路边,以王某某欠其人民币4000元为抵扣,向王某某购买了20多克甲基苯丙胺,并将其中部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其租住的福鼎市山前街道虹滨路鼎乡炒菜饭店二楼。后被告人黄某某到虹滨路彩虹桥头,将从王某某处拿来的甲基苯丙胺,以每克人民币17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随即蔡某某在彩虹桥头将该毒品转卖给林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亦被当场抓获,蔡某某身上的8.9247克甲基苯丙胺亦被当场查扣。

2017年5月10日下午,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在黄某某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9088克。

2018年4月17日,一审法院对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8.9247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该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侦查人员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搜查手续,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为由,认定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黄某某租住处查获的另外12.908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福鼎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首先,该案被告人黄某某对侦查机关在其租住处查获的12.9088克甲基苯丙胺,从始至终都没有否认系其所有;其次,侦查机关已对在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黄某某租住处作出合理解释;最后,该12.9088克甲基苯丙胺的来源、提取过程以及固定结果均有相应证据证实。故而认为,侦查机关查获的该12.9088克甲基苯丙胺属瑕疵证据而不是非法证据。另外,一审法院未当庭作出是否排除上述证据的决定,在判决书中将以上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属审判程序违法。

据了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方面,既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有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司法机关对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排除,还是适用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对其采信,这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有重大影响。但由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有许多相似之处,往往难以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证据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责任,如何正确区分两者界限,对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证据”到底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可从侵犯的法益、证据的真实性、违法程度、法律后果和适用规则等方面进行判断和区分。

>>>结合本案分析: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重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实践中,对于搜查、扣押存在不当程序而收集的实物证据,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排除。在制止犯罪、实施抓捕、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下,未经依法批准,采用搜查、扣押等措施收集物证、书证,在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后,有关实物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证据 甲基苯丙胺 补正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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