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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发出首份“调查令” 原告律师据此调取证据

2018-08-18 12:10 来源:宁德网 陈健,陈宁宁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陈宁宁)   近日,福鼎市法院在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向当事人代理律师发出一份“调查令”。记者了解到,这是自福建省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施行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许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随后就许某在北京的一处房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但因李某只提供该房产的预售合同手抄件,承办法官难以确定其真实性,遂要求李某提供该房产的产权证等证据。李某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于是联系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在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发出调查令,代理律师后凭该调查令成功前往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调取证据。

据福鼎市法院介绍,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的证据时,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人民法院批准、签发后,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这不仅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权利,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

责任编辑:卓金芳

关键词

代理律师 李某 证据 民事诉讼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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