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会所提供查禁消息“领工资” 帮助处理矛盾纠纷收“保护费”
福鼎一派出所辅警获刑3年3个月 罚款25万元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吴宁宁 通讯员 刘常娟) 9月3日下午,记者从福鼎市法院了解到,8月31日,福鼎市法院审结首例由福鼎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的当地一派出所辅警张某受贿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处罚金250000元,并继续追缴张某违法所得2782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经劳务派遣到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担任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开展辖区内相关公安管理工作。2017年4月28日,升任桐城派出所第三警务队辅警副队长。
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间,张某利用其辅警身份及职务便利,与辖区内管理对象某娱乐会所经营者周某等人商议后,在该会所兼职保安,允诺或在实际治安检查中对该场所给予照顾、利用辅警身份出面处理该场所内发生的矛盾纠纷等,每月从东方明珠娱乐会所领取4000元“工资”,共计184000元。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张某以同样的方式从辖区内管理对象某娱乐商务会所经营者林某处非法取得“工资”46000元。
从2014年中秋开始,张某先后接受辖区内管理对象某足浴中心经营者李某、夏某等人请托,多次将桐城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开展检查或治安巡逻等警务行动提前通知对方,此后在每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期间收受李某、夏某给予的现金,最终收取44200元。
2017年11月间,张某明知朱某(另案处理)接手某商务酒店用于经营卖淫等涉黄项目,仍接受朱某请托并收取现金2000元,后在参与桐城派出所对辖区内娱乐服务场所日常治安巡逻检查时,绕开大华商务酒店,帮助该场所逃避检查。2018年春节期间,张某接受辖区内管理对象某足浴店经营者刘某的请托,利用其辅警身份出面处理该场所内发生的矛盾纠纷,后收受刘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辅警身份及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管理对象给予的财物,共计278200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其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保安’薪水是表象,本质是权钱交易。”法官认为,张某在桐城派出所辖区内KTV领取“保安”薪水,从表象上看,貌似为KTV提供劳务获得合理报酬,实质是被告人为掩人耳目逃避法律追究,以合法幌子掩盖权钱交易的非法实质。本案就属于一种典型的以所谓劳务报酬的形式掩盖行贿受贿的情形。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