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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首例由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审结

2018-09-05 09:03 来源:宁德网 刘常娟

宁德网消息(刘常娟) 8月31日,福鼎市法院审结首例由福鼎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被告人张华受贿罪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华违法所得人民币278200元。

2012年2月,被告人张华经劳务派遣至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担任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开展辖区内相关公安管理工作,2017年4月28日升任桐城派出所第三警务队辅警副队长。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华利用其辅警身份及职务便利,与辖区内管理对象某娱乐会所经营者周某等人商议后在该会所兼职保安,允诺或实际在治安检查中对该场所给予照顾、利用辅警身份出面处理该场所内发生的矛盾纠纷等,每月从该会所领取4000元“工资”,共计184000元。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张华以同样的方式从辖区内管理对象某娱乐商务会所经营者林某处非法取得“工资”46000元。

从2014年中秋开始,张华先后接受辖区内管理对象某足浴中心经营者李某、夏某等人的请托,多次将桐城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开展检查或治安巡逻等警务行动提前通知对方,此后在每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期间收受李某、夏某给予的现金,共收取44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辅警身份及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管理对象给予的财物,共计278200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其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张华 辅警 管理对象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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