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跌入基坑致六级伤残 包工头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常娟) 未及时向法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孔某科还擅自将银行账户存款转移,最终申请人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至法院。日前,福鼎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据介绍,孔某科是一名工程承包商。2016年11月,因承包一农村建房施工工程,孔某科雇请包括蔡某在内的工人现场施工。由于施工过程中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蔡某在挑水泥时不慎跌入地基坑内受伤,造成六级伤残。
去年5月,蔡某诉至法院,要求孔某科赔偿个人损失。同年10月,福鼎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孔某科赔偿蔡某各项经济损失近349519.85元。判决生效后,孔某科迟迟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甚至在执行立案后,不主动向法院申报名下财产,还擅自将名下所有17万元余额转移,用于购买车辆、还债及支付家庭开销。
今年8月,福鼎市法院因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对其司法拘留15日。而后,孔某科玩起“人间蒸发”,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并四处隐匿。
执行干警多次到孔某科家中做家属思想工作,并告知孔某科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12月中旬,福鼎市法院立案受理蔡某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诉。孔某科最终迫于压力,主动从外地赶回福鼎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科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且擅自转移财产,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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