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时约定商铺给妻子不配合权属变更被告上法庭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王雅丽) 夫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商铺给妻子。然而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丈夫却拒不配合商铺的权属变更,于是前妻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近日,福鼎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该男子在10日内配合完成商铺权属变更手续。
据悉,小玲和小连原是一对夫妻,并育有一子一女。因种种原因,两人于201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某商铺归小玲所有。离婚后,小玲多次催促小连办理不动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均遭拒绝。
去年8月,小玲还清了因购买该商铺不动产结欠的剩余银行抵押贷款,但因小连的不配合,依旧无法实现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于是,小玲向法院提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玲与小连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经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小玲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离婚协议书虽未明确约定小连有协助小玲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的义务,但此应当是该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小连应当协助小玲办理该商铺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全面实现小玲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小连10日内协助原告小玲,将离婚时约定的某商铺不动产权属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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