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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伤人成被告七年后赔偿伤者

2019-02-20 16:46 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王雅丽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王雅丽)  未满16岁的福鼎少年小夏曾因寻衅滋事将他人砍伤,其父母也成为被告需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然而,因家境窘迫,赔偿一事一拖再拖。近日,在判决时隔七年后,已经成年的小夏终于为自己年少时的“意气用事”买了单。

据了解,2011年,小夏受人指使,在福鼎市汽车南站附近持刀追砍被害人赵某,造成赵某腰部、手部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当天,赵某便前往外地就医。小夏因涉案时未满16周岁,未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赵某诉至福鼎市法院,要求小夏的父母为夏某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小夏的父母赔偿赵某11万余元。可小夏一家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费,11万元的赔偿一拖再拖。

据了解,该案时隔多年,当年未成年的小夏如今已经成年,为此,赵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11万元的赔偿款。恢复立案后,执行法官拘传小夏至法院,又联系申请人赵某,主持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同意将赔偿金降至9万元,小夏当场给赵某转账2万元,并承诺分4次偿还剩余的7万元。一件时隔7年的执行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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