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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持械斗殴致人轻伤 福鼎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9-04-09 11:26 来源:宁德网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昨日,记者从福鼎市法院了解到,4月3日,福鼎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康有期徒刑3年2个月。据悉,李某康系以雷某进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成员,去年以来,该团伙成员已陆续被法院判刑。

据介绍,2016年以来,雷某进纠集朱某利、陈某彬以及被告人李某康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雷某进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福鼎城区、乡镇多次实施打架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12月26日凌晨零时许,雷某进的朋友王某在福鼎一酒吧与被害人林某的朋友小飞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等人对小飞实施殴打,被林某、陈某等人劝离。雷某进得知此事后,电话联系朱某利以及被告人李某康等人,持械赶至酒吧欲“教训”林某、陈某等人,寻找未果后离开酒吧。

凌晨1时许,被害人林某与王某相约在福鼎山前街道里洋路口,解释此前在酒吧内发生的纠纷事宜,雷某进与朱某利分别驾车搭载被告人李某康以及陈某彬等多人,携带砍刀跟随王某至里洋路口。雷某进一下车即持刀砍向林某,并踢踹了林某一脚,被王某及被害人陈某等人拉劝后,又持刀砍向陈某,被告人李某康以及朱有利等人见状,亦上前砍打陈某,陈某为躲避追砍往烈士陵园方向逃跑,陈某彬等人持刀追赶。

后陈某在山前街道城东北路264号附近路段,被王某等人追上,王某持匕首捅刺陈某左臀部两刀。

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鼻部、左前臂、左手背、臀部皮肤软组织裂伤;被害人林某右拇指远端指节掌侧见4.7CM弧形裂伤缝合创口,两被害人均属轻微伤。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康在福鼎桐山街道被民警抓获。

福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康与雷某进、朱有利等人,结成以雷某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报复他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结合其他情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康有期徒刑3年2个月。

责任编辑:刘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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