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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2019-06-10 10:09 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买卖二手车已是常态,福鼎男子卖车却不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致使买主无法实现二次交易。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经营二手车买卖的陈某与苏某订立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苏某将自有车辆以62000元卖给陈某,预付款为45342.5元。陈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苏某微信转账1000元,两天后将剩余预付款44342.5元汇入苏某账户,约定该笔44342.5元的款项由苏某用于偿还车贷款。合同签订当日,苏某虽将车辆交付给陈某,但收到预付款后却将该笔款项挪为他用,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陈某迟迟无法将该车转卖给别人。后该车的市场价已低于合同订立时的价格,陈某自知亏本,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签订及陈某支付预付款后,虽然苏某向陈某交付了车辆,但因其未能依约将预付款用于偿还车贷款,导致该车辆无法过户,且经陈某催促其继续履行后,其亦未能履行,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主要责任在于苏某,故陈某请求解除该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苏某应返还购车预付款45342.5元,陈某应返还苏某的车辆。

法官提醒: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即属买卖双方的主给付义务。虽然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但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是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因此,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导致合同解除。本案中出卖人虽然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主给付义务,但因其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从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因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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