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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检察:民责要负 刑责难除

刑事立案后,已判决的民事执行款,能否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2019-11-16 20:51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刘婧) 福鼎市李某涉嫌诈骗数十万元,在多名被害人中有两人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退还12万元,并挽回了损失。但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诈骗金额认定时,却扣除了12万元。为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重审,抗诉理由成立,李某的刑期增加了两年五个月。日前,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该案办理过程。

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间,李某虚构购房,在莆田经营红木、象牙、典当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骗取刘某某、王某某等十二人财物,用于偿还旧债或六合彩赌博,并于2012年9月10日逃匿。同年10月,公安机关对李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证据证实,李某从2012年7月至潜逃前,因投资木材生意亏损和资金链出现断裂,在明知无力继续经营且确定无法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仍谎称购房需要资金、做红木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继续向被害人借款,并将所借款项用于偿还旧债或赌博。其中,李某于2012年9月2日虚构其朋友的父母看病需要资金向施某借款70000元,9月4日,又虚构购房需要资金向洪某借款50000元。此后,施某、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民事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4月26日,福鼎市检察院对李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法院只以李某诈骗31.2万元定罪量刑,对民事判决执行的12万元并未认定。一审判决后,福鼎市检察院认为,李某从2012年7月份开始借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借12万元属诈骗性质,被害人施某、洪某虽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判决执行,但均在该案刑事立案后,不影响对本案诈骗数额的认定,不能以已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不再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29日,福鼎市检察院以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请宁德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宁德市中级法院审查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9月26日,重审判决认定李某诈骗金额43.2万元,判处刑罚从原来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改判为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对重审判决,李某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吴圣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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