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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卖口罩 发“疫情财” 福鼎依法判处一起疫情诈骗案

2020-08-05 16:17 来源:宁德网

宁德网消息(见习记者 陈映红) 在疫情防控时期,口罩成为紧缺物资,当社会各界全力缓解口罩供需问题时,部分不法之徒以售卖口罩为幌子,实施诈骗、大发“疫情财”。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宗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1月30日至2月20日,被告人周某微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来源的情况下,通过快手软件虚构口罩的出售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微信向其转账购买口罩,并骗取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01元。后被害人因无法联系周某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20日,被告人周某微在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北路附近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作案工具蓝色手机一部。

“这是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要的心理来作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分析。

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控物资口罩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各类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市民朋友要擦亮眼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抵制不诚信行为。

责任编辑:刘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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