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生孩子探视权纠纷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每月定时探望孩子,对方予以支持和配合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张丽(化名)和赖强(化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女儿被判给张丽抚养,赖强每月给付抚养费。后来因探视女儿问题,双方频频发生矛盾,最终闹到了法院。日前,经古田县法院调解,两人达成调解,这起孩子探视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张丽与赖强于2011年4月结婚,2012年10月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经审理,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岁的女儿因年幼,由母亲张丽抚养,赖强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后来,张丽与赖强在离婚后因女儿抚养问题,频频闹矛盾。2016年,赖强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赖强称,张丽在离婚后阻止其探望女儿,影响父女感情,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其每月探望女儿4次。
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赖强在每月的第一、二个双休日有权带走女儿,与其共同生活两天后送回张丽处(具体时间为:探视日的星期五下午带走、星期日的下午送回)。届时,赖强应与张丽提前沟通,张丽及家人应予以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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