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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又悔婚对簿公堂 男方讨要彩礼金获法院支持

2017-02-17 11:03 来源:宁德网 陈健,郑晓燕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两个多月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后因故未登记结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订婚前给付的彩礼38000元,将女方及其母亲告上法院。2月16日,记者从古田县法院获悉,该案日前已由古田县法院审理终结,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0205元。

两人相亲结识

2015年3月份,男子廖某与女子江某经人介绍认识。据介绍,时年29岁的廖某在南平工作,而时年26岁的江某则在福州工作。两年轻人虽然分属两地工作,但经过几次接触后,廖某与江某都对对方颇为满意。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前,经协商双方约定,男方给付138000元彩礼。

2015年5月2日,在亲朋好友的参加下,廖某与江某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后,廖某与江某便开始同居,但因工作等多种原因,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江某意外怀孕,后做了人流手术。

女方返还男方万余元

此后,廖某与江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提出分手。对于分手,廖某要求江某返还彩礼钱及订婚礼包,但江某认为彩礼钱已用于订婚开销,双方同居后其怀孕所花费用已超过40000元,且是廖某先行悔婚,无法缔结婚姻的过错在于廖某,无需返还彩礼。

经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按当地民间习俗支付了彩礼,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廖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予以支持,但在返还总额中扣除廖某收取的金项链、准备订婚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扣除廖某同意江某因流产产生的医疗费。各项费用扣除后,判决女方江某返还男方廖某彩礼人民币10205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廖某 江某 订婚 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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