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菜标价1.6元结账却要1.9元 超市多收0.6元赔了500元
宁德网消息(林涛) 日前,古田县消费者江先生在城区一家超市货架上拿了两袋单价为1.6元的泡菜,在结账时,商家却按照每袋1.9元进行结算。江先生付完款后比对购物小票时,发现结账金额有误,于是拨打了12315投诉,要求商家对这一行为作出赔偿。
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确认江先生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商家确实存在标价和结算价格不一致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诚信经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商家对消费者赔偿500元。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改进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