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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欲取女儿抚养权 男子要回抚养权败诉

2017-08-18 08:59 来源:宁德网 陈健,郑晓燕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24岁未婚生女,26岁领证结婚,29岁协议离婚……一路走来,来自古田县85后的某派出所辅警林飞(化名)的婚姻之路并不顺畅。根据离婚时的协议约定,女儿由前妻抚养。然而近日,林飞却向古田县法院起诉前妻郭琳(化名),以前妻拒绝让他看望女儿为由,欲夺回女儿的抚养权。日前,古田县法院一审宣判,因当事双方已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且生活条件均未变化,驳回了林飞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欲取得女儿抚养权

据介绍,林飞今年31岁,是古田县某派出所的辅警。2010年,时年24岁的林飞与时年19岁的郭琳未婚生下一女小郭;2012年,林飞与郭琳领证结婚;2015年,林飞与郭琳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根据离婚时的协议约定,女儿小郭由郭琳抚养,而林飞则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在诉讼中,林飞诉称,离婚后,出于多种原因,其女儿小郭一直由他母亲带养,直至今年正月才被郭琳接走,并由郭琳的父亲照看。

林飞表示,女儿被接走后,郭琳的父亲一直阻止自己看望女儿小郭,为此自己很痛心,这才决定将前妻郭琳起诉至法院,欲夺回女儿小郭的抚养权。

生活环境未改变被驳回请求

据悉,案件在古田县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郭琳认为,林飞所说与事实不符。郭琳称,林飞虽入职派出所辅警工作,但工资收入并不高,迄今他的经济与居住等物质条件并无发生实质性改善。另外,她于今年正月才接女儿小郭回自己家,是因林飞及他的母亲曾提出需要“过渡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她给女儿每月支付1000~2000不等的生活费。

同时,郭琳表示,其父亲阻止林飞探望女儿小郭一说,不符合客观事实。

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林飞与郭琳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协议约定小郭由郭琳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林飞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离婚至今双方的物质及生活条件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且小郭现与女方一起生活。为了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与教育,小郭由郭琳继续抚养较为适宜,故林飞诉求小郭由其抚养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林飞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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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琳 林飞 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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