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法院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张宁国) 民间借贷中,将利息转为本金计算的复利行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将前期利息转为本金并计算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介绍,林某乙于2015年2月18日向林某甲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2015年2月22日借款28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8%。今年2月18日,双方对上述两笔借款进行结算,林某乙将未能偿还的利息转为本金,重新出具一张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给林某甲。
后来,林某甲要求林某乙偿还本金450000元及月利率按1.8%计算的利息,而林某乙认为林某甲将前期利息转为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将前期利息转为本金,重新出具45万元借条,截止出具借条之日本息之和没有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予支持。但林某甲主张之后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则超过了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对于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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