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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妻子不知情 法院认定妻子对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且未被证明用于共同生活

2018-03-06 10:15 来源:宁德网 陈健,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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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彭雯)就算是每日同床共枕的夫妻,对方的事也不可能事事皆知,有人直到债主找上门才知道另一半有负债。那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的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日前,古田县法院宣判一起夫妻债务案件,判决在欠条上签名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未签名的配偶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起诉证据不足

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据介绍,原来苏甲、苏乙因工程款未结清,被朱丙告上法院,而苏乙的妻子陈丁也在被告之列。朱丙称,苏甲、苏乙欠其油漆款457100元,二人出具欠条,至今尚未还款。陈丁作为苏乙的妻子,该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陈丁负共同还款责任。陈丁辩称,对欠款不知情,苏乙未曾提起过,债务与其无关,不承担该还款责任。

古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朱丙主张陈丁系被告苏乙妻子,欠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推定欠款属于苏乙与陈丁的家庭经营所负债务,但朱丙未对讼争款属于苏乙、陈丁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进行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告主张该笔欠款系苏乙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由被告苏甲、苏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丁不承担责任。

据悉,此案系首例古田县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审结的案件。

最高法发布“新解”

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出现了不少一方擅自举债甚至是一方私下恶意举债,导致实践中夫妻一方“被负债”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单纯从举债时间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受到质疑。

据古田县法院法官介绍,在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实施之前,关于仅夫妻一方具名结欠的债务,配偶应否共同偿还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如果夫妻另一方有异议,则需要举证证实举债属于两种例外情形,未举债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符合两种例外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不论另一方是否知晓,即使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夫妻已离婚,配偶一方可能还要承担还款责任。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减轻了非举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原告主张债务发生于被告苏乙、陈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家庭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但原告未能对此进行有效举证,原告主张属于苏乙、陈丁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故判决欠款人配偶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夫妻 苏乙 债务 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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