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男子购买赃车 被判拘役五个月又遭罚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明知他人出售的摩托车系赃物,男子仍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日前,该男子被古田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2016年8月份,福州闽侯籍男子宋某甲向朋友宋某乙购买一辆三轮摩托车,而这辆三轮摩托车是宋某乙在古田县偷来的赃车,宋某甲也知道车辆来源不正当,却仍以3000元与宋某乙达成交易。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正三轮摩托车价值8280元。
后来,宋某乙盗窃事实败露被判刑,2017年7月,宋某甲主动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受古田县法院委托,闽候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宋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表明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古田县法院审理认为,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宋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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